案情
1998年,小肖和小陈经人介绍相识,第二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,并生育了一男生。从开始,在单位做出纳的小肖在其他人的影响下,迷上了“摇宝”赌博行为,输光了所有些家产后,她又向其他人借高利贷进行赌博,先后欠下了70万元的巨额赌债,几乎每天有债主上门逼债,小肖的老公小陈不堪忍受这种生活,多次劝说老婆“悬崖勒马”,可小肖不但不听,为了“扳本”,反而更疯狂参与赌博,夫妻二人为此常常争吵打架,感情也渐渐破裂。今年4月份,心灰意冷的小陈向法院起诉需要与老婆离婚。
对于夫妻一方染有赌博恶习并屡劝不改,准予离婚是没疑义的,但对于70多万元的高利贷承担存有两种不认可见:第一种建议觉得,肖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借的70多万元债务,因其用于赌博而未用于家庭一同生产、生活,被认定为肖某个人债务,陈某无需承担该债务。第二种建议觉得,赌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,因此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,肖某、陈某都不需要承担该笔债务。
第一,大家应付高利贷的定义进行界定。高利贷是指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,借助非银行借贷资金,通过约定的方法,向不特定的多数人,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别人的行为。从民法意义上来讲,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越正常利率的借贷。至于利息超越多少才构成高利贷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建议》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合高于银行的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当地区的实质状况具体学会,但最高不能超越银行相同种类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括利率本数)。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。”
第二,大家要明确高利贷的法律保护问题。对于这个问题,不可以一概予以不承认,应具体状况具体剖析,不同对待:借贷进行非法活动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建议》规定: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进行借款的,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。”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输赌博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》第四条又规定:“明知别人推行赌博犯罪活动,而为其提供资金、计算机互联网、通讯、成本结算等直接帮助的,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。”显然,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、贩卖假币、贩卖毒品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别人,其借贷合同不只不受法律保护,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、罚款、拘留,甚至追究刑事责任。由此可知,高利贷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,是一种无效民事法律行为,其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、赔偿损失、收缴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,或者返还财产给第三人。对于借款人以隐瞒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事实的方法向别人借款,出借人并不知情的,应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建议》关于“民间借贷不能超越银行相同种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的规定予以处置。因此,借款人除返还本金外,还应参照银行相同种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。
就本案而言,肖某向其他人借高利贷进行赌博,欠下了的70万元巨额债务,应分别按两种情形处置:第一,假如出借人明知肖某是用于赌博而借款给她,譬如赌场或赌徒当场借款给肖某,无论是否是高利贷,其借贷关系均不受法律保护,借款也应收缴归国家所有,肖某或陈某也不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;第二,假如肖某以隐瞒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事实的方法向别人借款,出借人并不知情的,譬如肖某向亲戚朋友谎称做买卖需资金周转,虽然双方是以高利贷的形式进行借贷,但出借人仍可需要肖某返还本金及适合利息,但对超越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对于此种状况产生的债务,如肖某将借款用于赌博而未用于家庭一同生产、生活,应认定为肖某个人债务,陈某无需承担该债务。